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来源:  时间:2018-08-29  点击数:

1、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2、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记录。

3、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4、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7、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8、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9、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10、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11、学校应当在校园危险建筑物旁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12、禁止学校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13、班主任应当经常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行为表现,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14、除非发生突发事件,学校需要临时停课须提前一天告知学生和监护人。

15、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实验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的安全防护教育。

16、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

17、学校的篮球架、足球架、单双杠等体育运动器械应当固定牢固,维修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18、学校在教学楼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防止学生下课挤踏发生伤害事故。

19、学校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应当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

20、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21、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22、发现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旷课、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23、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的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24、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25、未经学校允许,校外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准予驶入校园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26、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建立食源性中毒应急处理机制、食源性中毒报告制度和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举行全校性的体育竞赛、学校应派医务人员在现场值班。

2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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