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解读

来源:  时间:2019-03-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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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会计准则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孙玉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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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改革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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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历史沿革

新中国之前:国计、宫计、官厅会计

新中国成立以来:

初建阶段(1949-1953)

逐步发展阶段(1953一1978)

改革探索阶段(1978-1992)

改革全面展开阶段(1992-1999)

预算会计向政府会计转变阶段(199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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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建阶段(1949-1953)

预算: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预算体制。

会计制度:

1950《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

1950《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成就:

确立预算会计体系

统一预算会计科目

统一规定预算会计报表格式

收付实现制

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

   新中国预算会计制度体系的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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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发展阶段(1953一1978)

预算:“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体制

会计制度及变化:

“一五”时期

“大跃进”时期

1963 《地方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

1965 《预算会计工作改革要点》

1966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66年文革之后,会计工作受到严重破坏

取消借贷记账法

会计科目: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

会计衡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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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探索阶段(1978-1992)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体制

1985 《会计法》

会计制度:

《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4,1989

财政总预算会计体系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1989)

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单位

会计要素:

会计基础:

记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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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全面展开阶段(1992-1999)

“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1994 《预算法》

会计制度:

1997-199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完善了国库会计、基建会计、社保基金会计等

成就:重新构建了预算会计核算体系

五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借贷记账法,

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

统一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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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会计转变阶段(1999-)

公共财政体制

制度调整和补充修订阶段(1999-2010)

适应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等改革需要

制定土地储备资金、新农合、新农保等会计制度

全面修订和完善阶段(2010-2013)

2010: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201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1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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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轮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突破与创新

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在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更多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扩大了“双分录”核算的范围

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

着力提高了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规范了财政和非财政资金核算

引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要求基建会计定期并入单位“大账”

基本统一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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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总结

会计制度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

制度变迁过程是渐进性的

权责发生制逐步引入

核算范围逐步扩大

尚未突破预算会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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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预算会计的主要特点

核算目标:预决算信息与财务信息相融合,但偏重于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

核算内容: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入、支出,但侧重于预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核算基础: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会计报告:主要反映财政总预算资金、单个行政事业单位、单项基金等的预算收支执行结果,表现为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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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能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状况

核算范围偏窄/计量问题/信息质量不高等

不能准确核算成本,不利于推进绩效考核

费用要素?成本会计

不能提供信息完整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合并报表?

会计制度各自独立、相互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可比性?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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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改革国际趋势及经验

新公共管理运动

基本动因:

强化政府的公众受托责任、提高政府公共支出管理水平、增强政府财政透明度、合理评价政府绩效、防范财政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等

基本趋势:

在政府会计中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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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做法和经验

在完善传统预算会计体系基础上,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体系。

制定一整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并推进在政府及其所有组成主体的实施。

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并尽可能保持中立性

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采用专门的合并方法,编制出一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审计后按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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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规划(2006):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十二五”规划(2011):

“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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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新《预算法》:

97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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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通过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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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时间表

2014年-2015年

1.组建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2.修订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3.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4.研究起草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5.制定发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

2016年-2017年

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2018年-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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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务

2020

 

 

 

目的

 

保障

 

关键

 

前提和基础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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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制定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准则  vs. 制度 ?

预算会计 vs. 财务会计 ?

新准则制度 vs.现行准则制度?

国内实务 vs. 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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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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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制定的基本思路

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

在充分考虑我国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借鉴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做法,吸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有关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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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制定的过程

2014年4月形成讨论稿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征求意见阶段。

三轮征求意见

482条书面意见和建议

2015年4月召开立法论证会

2015年5至9月 按程序报批

2015年10月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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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主要规范

基本问题\原则\方法\概念,包括:

会计(核算)主体

会计目标

会计核算体系和基础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记账方法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

报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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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和作用

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是“顶层设计”

作为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

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

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

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标准

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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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基本准则

若干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会计要素类

财务报告类

特殊事项类

政府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属于概念框架,统驭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

具体准则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会计制度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财务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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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主要内容解析

1.体例架构

2.制定依据

3.适用范围

4.主要创新与突破

5.几个基本概念

6.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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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例架构

共六章62条

第一章 总则(10条)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7条)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8条)

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22条)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

第五章 政府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9条)

第六章 附则(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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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其他法规: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预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发[2014]6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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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

《国际公共部门主体通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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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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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创新与突破

重构了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准确定位了政府会计目标

科学界定了政府会计要素

明确了资产负债计量属性

完善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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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了新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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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政府会计的“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模式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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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概念

第五十八条 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收付实现制概念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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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概念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权责发生制概念

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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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例:为开展事业活动,某事业单位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价值为120万元,预计使用10年,每月计提折旧1万元。

不同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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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

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

    贷:财政补助收入             120

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  12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不做会计处理   

缺点:资产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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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

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时,

同上

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2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业务活动费用  1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

缺点:预算支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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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

财务会计

预算会计

平行记账

 

 

同时,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xx     12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20

借: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  120

    贷: 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120

 

 

不做 处理

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单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

   贷:财政拨款收入      120

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2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业务活动费用       1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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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位了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目标

政府会计的目标:

应当提供哪些信息?

向谁提供信息?

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哪些需要?

会计信息应满足哪些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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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哪些信息?满足哪些要求?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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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使用者: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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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可靠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全面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相关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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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及时性)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可比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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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可理解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实质重于形式)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注意:

重要性?谨慎性(稳健性)?成本效益原则?合规性?中立性?等等

信息质量要求的排序和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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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预算会计要素

预算收入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预算结余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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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要素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收入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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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定义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现行准则制度中对于资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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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和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国际公共部门主体通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资产是主体当前控制的,因过去事项产生的,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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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定义解析:

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

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服务潜力使主体能够在不产生净现金流的情况下实现其目标。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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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控制”?

对资源的控制权包括:

1)主体能够使用资源所产生的各项利益,包括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

2)主体能够在资源所产生利益的使用性质和方式上指导其他方。

在评估一个主体是否控制一项资源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以下因素:

1)能够使用资源,反之,能够拒绝或限制其他方对资源的使用;

2)有措施确保资源的使用是为了实现主体的目标;

3)对资源产生的服务潜力和经济利益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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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资产的会计属性

以下概念立足资产管理属性:

占有

使用

经管

如,某资源不是由政府会计主体直接占有、使用,而是由其服务对象所使用,但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职责对该资源进行维护、管理,该资源虽然没有能够给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但满足了该主体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目标,获得了该资源所产生的服务潜力,也表明该政府会计主体能够控制该项资源。

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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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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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确认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列示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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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第三十三条(定义)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四条(分类)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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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政府负债:

政府性债务

政府债务——公债(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外债)

或有债务(预计负债或需表外披露的债务)

   ——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

   ——具有救助责任的债务

民事债务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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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确认)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八条(列示)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列示与披露

 

幻灯片59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净资产定义)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十条(净资产计量)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注意:净资产与预算结余的关系

资产-负债=净资产

收入-费用=当期净资产变动额(本期盈余)

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当期预算结余

通过“本期盈余和预算结余调节表”,反映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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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第四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意:与预算收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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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第四十五条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解析:

权责发生制会计改革的核心问题

费用的类别?

成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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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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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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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属性应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幻灯片65

完善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第四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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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会计报表

 

收入费用表

 

财务

报表

现金流量表

 

附注

……

非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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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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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合并

 

 

 

 

 

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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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基本概念

第五十七条(会计核算的概念)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预算会计概念)

第五十九条(财务会计概念)

第六十条  (权责发生制概念)

第六十一条(收付实现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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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考虑因素

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点

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

学习、培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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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展望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政府会计制度

其他相关制度建设和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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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制度建设和配套工作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号)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5]223号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5]224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政府资产报告制度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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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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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依据《基本准则》制定

包括:

会计要素类:如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收入、费用等

财务报告类:政府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等

特殊交易或事项类:或有事项、租赁、PPP等

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稳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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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准则的出台

为了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自2018年1月1号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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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

原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表现为:

1.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2.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

3.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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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

具体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1.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3.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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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具体准则的原则

1.依据和遵循《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保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2.借鉴企业会计经验并考虑政府会计特点

具体准则立足于完善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对于与企业会计共性的业务和事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考虑政府会计主体特点及其面临的环境基础上进行规范,比如资产在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对外投资的处理的确认和计量等都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特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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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相关法规制度充分协调。

具体准则贯彻会计法、预算法和《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规则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比如关于资产初始计量、置换、处置等会计处理,均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4.适当简化操作。

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具体准则适当简化某些会计处理规定,比如不要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均不考虑残值,且在折旧和摊销方法上要求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简化的权益法等,力求准则切实可用、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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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准则的创新与变化

1.进一步明确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

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但是主要侧重于相关资产的会计计量和记录问题,很少涉及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

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为将符合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相关资产纳入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提高了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对同一经济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可比性,丰富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内容,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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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

原会计准则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等方式取得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

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立足实务需要,兼顾资产管理规定,分别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取得资产的初始入账问题进行了规范,相对于现行制度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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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要求。

原会计准则制度对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进行了规范,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即在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或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或费用。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分别对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做出统一规范,要求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相对于现行的规定,这是一种“实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资产价值,有利于推进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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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原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仅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为了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真实全面反映政府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变动情况,投资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通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即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但是,投资准则在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通常采用权益法的同时保留了成本法。不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和确认投资损益,将使会计核算结果更符合相关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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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

原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初始成本,导致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成本远小于单位实际投入,不利于落实《改革方案》所提出的“推行政府成本会计”的要求。

因此,无形资产准则引入了企业会计中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但为便于实务操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度简化。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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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

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凡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

 

幻灯片86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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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存货的范围: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幻灯片88

存货的确认

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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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初始计量

基本原则: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具体情况:

1.购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2.自行加工: 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3.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幻灯片90

 

4.置换取得: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5.接受捐赠:依次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名义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注意: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6.无偿调入: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7.盘盈: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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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后续计量

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具体要求:

1.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3.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幻灯片92

存货的后续计量

4.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5.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6.摊销方法: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

7.存货毁损: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8.存货盘亏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幻灯片93

存货的披露

披露的载体:在附注中披露

披露的内容: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4.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幻灯片94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幻灯片95

投资的含义与分类

含义: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分类:

1.短期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2.长期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幻灯片96

短期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持有期间的利息: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出售或到期收回: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期末计量:账面余额。

 

幻灯片97

长期债权投资

初始成本的确定:取得时的实际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的确认:

1.持有期间: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2.出售或到期收回: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幻灯片98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成本的确定:取得时的实际成本

1.支付现金取得: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3.接受捐赠的: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4.无偿调入的: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幻灯片99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1.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幻灯片100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1.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2.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3.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4.被投资单位亏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

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幻灯片101

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

1.权益法改成本法: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因

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2.成本法改权益法:追加投资的原因

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幻灯片102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注意:报批后进行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

2.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幻灯片103

投资的披露

载体:在附注中披露

内容:

1.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2.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3.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4.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幻灯片104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幻灯片105

固定资产的范围

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幻灯片106

固定资产的确认

确认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具体情形:

1.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

2.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3.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幻灯片107

固定资产的确认

1.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3.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4.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确认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幻灯片108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3.改建、扩建、修缮: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4.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幻灯片109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5.置换取得: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6.接受捐赠: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名义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注意:按照名义金融入账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7.无偿调入: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幻灯片110

固定资产的折旧

折旧的含义: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文物和陈列品;

2.动植物;

3.图书、档案;

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幻灯片111

固定资产的折旧

使用年限的确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定使用年限的因素:

1.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幻灯片112

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管理用房

  钢结构

  不低于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低于50

  砖混结构

  不低于30

  砖木结构

  不低于30

  简易房

  不低于8

  房屋附属设施

  不低于8

  构筑物

  不低于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不低于6

  办公设备

  不低于6

  车辆

  不低于8

  图书档案设备

  不低于5

  机械设备

  不低于10

  电气设备

  不低于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不低于10

  通信设备

  不低于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不低于5

  仪器仪表

  不低于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不低于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5

 

幻灯片113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15

  饮料加工设备

  10-15

  烟草加工设备

  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15

  纺织设备

  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10

  医疗设备

  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邮政专用设备

  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公安专用设备

  3-10

  水工机械

  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不低于15

  用具、装具

  不低于5

 

幻灯片114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与要求

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折旧时间: 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折旧的要求: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幻灯片115

固定资产的处置

1.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2.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3.对外投资: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4.盘亏: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幻灯片116

固定资产的披露

载体:在附注中披露

内容:

1.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3.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4.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5.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6.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7.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8.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9.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幻灯片117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幻灯片118

无形资产的含义和辨认标准

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幻灯片119

无形资产的确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幻灯片120

无形资产的确认

1.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的支出: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2)开发是指在进行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幻灯片121

无形资产的确认

3.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4.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幻灯片122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2.自行开发: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3.置换取得: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4.接受捐赠: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和名义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注意:按照名义金额入账时,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5.无偿调入: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幻灯片123

无形资产的摊销

1.使用年限的确定:

1)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并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

2)无法预见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2.摊销年限的确定:

1)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2)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

3)根据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幻灯片124

无形资产的摊销

3.摊销时间: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4.摊销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

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幻灯片125

无形资产的处置

1.报经批准出售: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3.报经批准对外投资: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幻灯片126

无形资产的披露

载体:附注中披露

内容:

1.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2.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以及账面余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变动情况。

3.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4.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5.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的估计情况;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不确定的确定依据。

6.无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幻灯片127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幻灯片128

公共基础设施的含义与特征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 

2.具有特定用途;

3.一般不可移动。

 

幻灯片129

公共基础设施的范围

1.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

2.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

3.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

4.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幻灯片130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1.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2.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幻灯片131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1.自建或外购: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

2.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类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

 

幻灯片132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购建公共基础设施时,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构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权部分分别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整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情况下,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幻灯片133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1.自行建造: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2. 改建、扩建: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无偿调入:按照该项公共基础设施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幻灯片134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接受捐赠: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如受赠的系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5.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幻灯片135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公共基础设施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其成本,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

 

幻灯片136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的因素: 

1.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基准期; 

2.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3.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4.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规定的除外。

----对于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无偿调入、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幻灯片137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折旧的方法: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折旧的时间: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

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处于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期间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暂停计提折旧。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公共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和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 提前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再补提折旧。 

----对于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幻灯片138

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偿调出、对外捐赠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报废或遭受重大毁损:在报经批准后将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报废、毁损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按规定做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幻灯片139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载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内容:

1.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2.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3.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4.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量。 

5.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6.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其变动情况。

7.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8.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9.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

10.公共基础设施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报废、重大毁损等处置情况。

11.公共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费用和其他后续支出情况。 

 

幻灯片140

其他规定

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减去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或者按照评估价值、或者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幻灯片141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幻灯片142

政府储备物资的含义与特征

政府储备物资: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2.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注意:代管物资和存货的规定

 

幻灯片143

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1.与该政府储备物资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2.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情况下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提出或拟定收储计划、更新(轮换)计划、动用方案)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行使的政府储备物资,由负责提出收储计划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幻灯片144

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1.购入:购买价款和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2.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前物料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3.接受捐赠: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无偿调入: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政府会计主体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5.盘盈: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确定 。

 

幻灯片145

  下列各项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一)仓储费用;
(二)日常维护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幻灯片146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发出的计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物资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通常应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物资的成本。

 

幻灯片147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入当期费用。

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在按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将未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入当期费用。

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

政府会计主体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按规定确认相关销售收入或将销售取得的价款大于所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做应缴款项处理。

 

幻灯片148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采取销售采购方式对政府储备物资进行更新(轮换)的,应当将物资轮出视为物资销售;将物资轮入视为物资采购。

报废、毁损: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报废、毁损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确认应收款项(确定追究相关赔偿责任的)或计入当期费用(因储存年限到期报废或非人为因素致使报废、毁损的);同时,将报废、毁损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盘亏: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盘亏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确定追究相关赔偿责任的,确认应收款项;属于正常耗费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计入当期费用。

 

幻灯片149

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载体:在附注中披露

内容:

1.各类政府储备物资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2.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但期末尚未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

3.确定发出政府储备物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4.其他有关政府储备物资变动的重要信息。

 

幻灯片150

其他规定

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余额重分类为政府储备物资。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或者评估价值、或者重置成本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幻灯片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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