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校、系两级教学督导实施办法

来源: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时间:2018-08-29  点击数:

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校、系两级教学督导实施办法

一、总则

1、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校教学督导工作适应日益发展的教学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强化教学质量管理,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督导结合,以“导”为主的原则。

3、教学督导的任务主要是推动我校教学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督促和指导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了解和掌握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督促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风和学风建设,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1、督导室是教学工作的咨询性、指导性、监督性机构。学校设督导室、系(室)督导组两级教学督导机构。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对有关教学工作的督导。

2、学校督导员由督导室、教务处、教科处、各系(室)负责人和校外专家组成,接受主管教学校长领导,并定期向主管教学校长报告工作情况。

3、系(室)督导组由4-6人组成,由系(室)主任任组长,其余人员由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主任助理、教研室主任、教务员、骨干教师、企业技术骨干等组成。

4、学校督导室和各系(室)教学督导组每年从学生中聘任部分教学信息员。教学信息员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反馈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校、系(室)两级督导工作职责

督导室根据学校工作要求,提出全校教学督导的工作要点和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系(室)教学督导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范畴,接受学校督导室的业务指导;系(室)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学校精神,结合本系(室)工作实际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系(室)教学督导组定期向学校通报本系(室)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情况。

督导室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校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全校教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和教学质量整体状况实施督导。

3、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系(室)教学督导工作。

4、参与教务处组织的教学检查,对各系(室)教学工作(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教学设计、听评课等)随机抽查。

5、配合各系(室)对全校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教学效果不理想的课程等进行重点专项督导。

6、培树教学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7、不定期汇集、分析、研究各种教学信息,形成报告,报学校领导决策参考。

8、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系(室)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系(室)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本部门教学规范化管理和教学质量状态实施监控和督导。按照教学评价指标体系,每学年对本系(室)教学工作(授课计划执行情况、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教学设计等的教学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负责组织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科学的教学方法、成熟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改革成果等,负责组织教师研讨会和学生座谈会。向学校推荐本系(室)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教学方法。

4、了解本部门教风、学风状况、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情况。及时将学校督导室的工作建议反馈到本系(室),并加以督促整改。

5、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指导。

6、对本部门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考试工作进行巡视和督导。

四、校、系(室)两级督导的权利

1、有权对课堂教学、实习等各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并根据一定程序调阅各种教学文件、资料,包括教师的教案和授课计划。

2、有权邀请有关领导一同听课评教,有权在校内进行相关教学调研活动,有权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

3、有权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4、有权列席学校和系(室)重要教学工作会议。

五、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督导结果的处理

1、各系(室)、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全体教师,应自觉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针对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被督导部门和教师应积极主动采纳,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2、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督导室(组)申请复议,督导室(组)应及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复议人。

六、附则

1、学校督导员的工作由主管教学校长和学校督导室共同考核,系(室)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的工作由督导室和系(室)领导共同考核。

2、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健康、有序、有效地开展,学校领导应对督导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水平、工作态度,承担的督导任务,应完成的督导工作量,应收集整理的教育反馈信息,应遵守的督导组织纪律等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实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又不改正者不予续聘。

3、本《办法》由学校督导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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