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食品原料进货、检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

来源:  时间:2018-09-07  点击数:

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食品原料进货、检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

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采购的食品必须是新鲜、无变质、无污染的食品。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1、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2、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3、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4、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5、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6、手感,是否有异样

(二)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1、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2、闻:是否有异味;

3、用手感受有无异样;

4、看:蔬菜是否新鲜。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进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采购进校。

第五条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采用公开、公平定人不定期向社会采购的方式进行。价格在一般情况下应低于市场零售价。

第六条 采购的食品由食堂主管配好每天所需食品的品名、数量,并作好记录交予送货人,送货人必须按品名、数量按时送货到校。

第七条 食堂食品的验收采用食堂主管负责,炊事员协助验收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食堂主管对每天食堂所需的食品进行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验收,杜绝变质、霉烂的食品进入食堂。同时记录食品的数量、价格,并有一名炊事员证明签字。

第八条 学校炊事员在拣菜、洗菜等过程中,自始自终把好质量关,不得将劣质菜冲入优质菜中,对于采购的霉烂变质的食品,炊事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采用。

第九条 食品采购验收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长、后勤服务中心汇报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 学校所采购的食物要根据用途分类存放,不能把易变质的食物与其他食物放在一起,不能长时间存放易变质的食物。

第十一条 贵重物资领用后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控制用途;对物资使用量要有科学的预测,保证在规定的领用时间内领货,以增强工作的计划性;使用物资既要保证规格,又要杜绝浪费,以节约成本。

第十二条 食堂每日领用原料应填写物资出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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