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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8-23 点击数:

机电工程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设计出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的专业教学计划,建立“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加强产学结合、校企合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成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系(部),由学校聘任和管理,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4-6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校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应尽可能吸收专业骨干老师,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经理)参加。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秘书由本校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中职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八条 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九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条 完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四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五条 可利用本院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第十六条 在学校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广告宣传,并优先采购其产品。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机电工程系

20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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