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班主任聘任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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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经贸校〔2015〕15号

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关于成立班主任聘任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部门:

为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管理有方、作风优良的班主任队伍,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班级管理水平,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建立学校班主任聘任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黄学勇

副主任:钱跃 乔金峰

成员:张格余、张传娟、王丽娟、王震、董红卫、胡军利、李新华、顾丹、李素英、谷宝磊、许芝龙、金伟超

聘任委员会将按照《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管理条例》的要求,从填写《班主任任职申请表》的教师队伍中择优确定。

附:《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班主任管理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我校学生管理水平,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良好的班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班级和学生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是联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纽带,沟通家庭和社会的桥梁,在学工处和各系的领导下,肩负着全面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责任。

第三条 担任班主任是每个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册的所有教师。

第二章 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班主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关心和热爱学生;

(二)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对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能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职责范围要求开展工作;

(四)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言行一致,为人师表;

(五)身心健康,有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具备较高的思想教育、组织管理和指导学生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班主任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参与非法组织者;

(二)工作不认真,申请任职前一年年度考核等第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三)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作风不正,言行不一,不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者;

(四)身心状况不佳,严重影响班主任职责正常履行者;

(五)有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班主任职务者。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

(一)引导学生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二)制定班级学期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班级考核和奖惩等规章制度;

(三)建设好班团干部队伍,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四)认真组织班会课,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严谨求实的学习风气;

( 五)组织教育学生认真学习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管理来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之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六)关心学生的生活,深入学生宿舍和教室,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七)经常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有关信息;

(八)做好班级学生的学籍、奖惩情况、学习和健康情况记录,做好学生日常考核工作,做好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九)负责新生报到、入学教育、新学期注册、学期评语、毕业鉴定、就业指导等工作;

( 十)注重班主任业务知识的提高,总结经验,积极撰写研究学生管理工作的论文;

(十一)做好本班学杂费的收缴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和系部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除下列情况外,符合班主任任职条件的教师须在学年度第二学期结束前主动向学校申请(填写《班主任任职申请表》)担任班主任:

(一)被学校公派外出脱产三个月以上学习的;

(二)怀孕或产假期间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长期病假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等相关证明);

(四)男教师年龄超过55周岁,女教师年龄超过50周岁的(符合聘任条件,身体健康者,仍鼓励担任班主任工作);

(五)中层及以上干部(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层干部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1、绩效工资降一档发放;

2、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3、三年内不安排参加有关业务公派进修;

4、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5、合同制教师解除协议。

第十条 学校每教学班设班主任一名。

第十一条 班主任实行聘任制,原则上聘期为一学年。

第十二条 班主任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系递交应聘班主任的书面申请;

(二)各系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首先从本系应聘的教师中择优选择确定班主任推荐名单,报学工处审核;

(三)学工处公布应聘班主任的教师名单和需要安排班级;

(四)推荐名单经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聘任。

第十三条 聘任班主任要注意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延续性。

第十四条 班主任聘期到期如不续聘则视为正常自然解聘,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非自然解聘:

(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班主任职责,一学期内班主任考核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到位的;

(二)工作能力缺乏,班级管理混乱,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丧失威信,班级三分之二的学生认为其不称职,经学生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不能继续任职的;

(四)因本人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任职的;

(五)因校内工作岗位变动,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六)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班主任解聘分为辞职和免职两种,分别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辞职

1、本人提前一个月向系提交辞职申请;

2、系审核申请,决定是否准予辞职并报学工处;

3、同意辞职申请的,报分管校长审批;

4、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室签发文件,正式解聘。

(二)免职

1、系根据考核、调查情况,将免职的原因通知被免职人;

2、被免职人无异议的报学工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3、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室签发文件,正式解聘。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条 班主任任职资料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聘任、进修、评优等方面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聘期内班主任按月发放津贴,津贴标准按学校绩效工资方案执行。对非自然解聘者处理办法按照国家职工劳动纪律有关规定及学校奖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将班主任任职情况纳入教师评价考核体系。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参加职称评聘、各类评优和师资进修学习。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班主任考核以其职责为主要内容,根据《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考核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班主任考核结果,评选学期和学年“优秀班主任”,连续两次被评为学年“优秀班主任”的,可以授予“模范班主任”称号。

“学期优秀班主任”的评选人次为班主任人数的10%。

“学年优秀班主任”的评选人次按照学校下达的年度优秀指标执行。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获得第二十条各项表彰的,学校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优秀班主任:按学校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模范班主任: 按“优秀班主任”奖励标准的2倍执行。

各等级奖金的发放以最高额计,不重复计发。

获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表彰的,其按学校其他有关奖励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担任班主任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学校给予以下处罚:

(一)依本条例之规定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二)推迟一年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予以高职低聘或不聘;

(四)减少其教学任务;

(五)取消其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六)不安排其参加有关业务的进修。

第二十三条 教师担任班主任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班主任学期考核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校给予以下处罚:

(一)依本条例之规定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二)取消其综合性先进的评选资格;

(三)予以高职低聘;

(四)不安排其参加有关业务的进修。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教师是指校内在册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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