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来源:  时间:2018-08-29  点击数:

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试行)

为加强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试读处分;(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自犯错误之日起至毕业前这段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对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制造和传播反动言论者,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侮辱或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带头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或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团体,如拉帮结派等,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扰乱教学和公共秩序,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小偷小摸,偷窃价值不满100元,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且能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采用恐吓、暴力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偷窃试题、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故意损坏、遗弃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遗弃公私财物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如造成后果者,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遗弃公私财物价值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遗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不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勒令退学处分;如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遗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在校内外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动作挑逗,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或侮辱他人而挑起事端者):

(1)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肇事者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肇事者致他人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出谋划策,挑动别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结交、勾引校外人员进行打架斗殴或报复他人,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本条适应于非肇事者):

(1)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伤亡者(正当防卫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伪证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持械打人,或因自身原因报复、侮辱、殴打学生干部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凡打人致伤者,要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和营养费。拖延赔偿者,加重一级处分,并强制执行赔偿决定。

(九)对于私藏管制刀具,棍棒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工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对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提供者同时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对传阅、传播、偷看、制作淫秽录相或淫书、淫画及其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在校园内吸烟失火,故意纵火、乱拉电源线等引起火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受到批评,或因考试成绩、实习等原因,对教师和领导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男女同学间的友谊,但不提倡谈恋爱,对于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之内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一)旷课达6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达50学时者,劝其退学,属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旷课达60学时者,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达到10次给予警告处分,10次到20次给予严重警告,20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在考试、考查中作弊,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在考试、考查时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协同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或指使他人替考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作弊课程必须参加重考。

(五)对私改学籍档案成绩的,不论改几门课,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要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男女生不得在宿舍内互访;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不经班主任和公寓管理人员双方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下列情况要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自习课或晚上、中午休息时间打扑克,以及进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各种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踢足球,打排球、篮球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财物丢失的,除接受处分外,还要按价进行赔偿。

(五)不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晚上熄灯后,仍在异性宿舍逗留者,不论何种理由,给予记过处分。

(七)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不论何种原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乱泼脏水、随地大小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从窗口往楼外乱扔杂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砸伤人者,赔偿受害者的医药和营养费。

(十一)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谩骂工作人员或对工作人员有其他无礼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其间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在公寓内的其他违纪行为,按公寓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遵守就餐管理规定,维护就餐秩序,做到文明就餐。在就餐时起哄、拥挤、敲打餐具,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的管理规定,形成良好的学风。有下列情况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一)扰乱课堂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穿裤头(西装短裤除外)、背心、拖鞋、超短裙及透明的衣服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得在上课的教室附近大声说话和喧哗,不听劝阻者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准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校门口抽烟、吃东西、打闹、大声喧哗、吹口哨等,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得在门窗、墙壁和桌椅上涂写、刻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上课时应关闭所带通讯、视听、游戏等工具,否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剪裁、撕毁或盗窃图书馆内藏书、报刊、杂志者,除按规定赔偿和罚款外,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用电炉、电热器等,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性质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四)第三次因违纪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宣布之日办理离校手续,对抵制处分者,由学校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该年度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和该学期获奖学金资格,是学生干部的,同时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一般由学生所在系、学工处和保卫处联合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按程序进行汇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处分学生,一般先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工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办理处分手续;记过处分,由学工处办理处分手续;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室审批。所有处分决定一式三份,于一周内报学工处备案。

(二)若系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报学校仲裁。

(三)由学工处发现的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可直接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然后通知各系。

(四)凡由两个以上(含两个)系或单位参与的事件,由有关系或单位协商处理,若意见不一致,可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每个被处分的学生都要认真填写撤销处分手册。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手续要完备,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特殊注明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二○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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