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02-20  点击数:

 

 

 

 

 

徐经贸校委【201903

 

 

关于印发《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委员会

                                                                2019220

 

 

 


附件

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 3)及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对学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全校在编在岗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即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所得税)。非在编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含已毕业但组织关系仍未转出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各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校党委,逐级上交至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各级党组织应教育和督促党员主动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3.各党支部每季度集中向学校组织人事处上缴党费,组织人事处每半年(6月、12)集中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含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党员争先创优竞赛及体现创新性、先进性的活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私下决定。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党费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党支部填写《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党费使用申请表》,经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校党委书记审批后预支相应数额的经费。支部活动后,支部及时持《使用申请表》、活动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及正规发票,填写报销单据,注明具体用途,由党支部书记签字,组织人事处审核,校党委书记审批后,方可入帐。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学校党委留存党费使用申请,由学校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校党委书记审批。

5.用于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或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以及1000 元以下的其他支出,可以使用现金。除此以外,一律通过转帐或电汇方式支付。

三、党费管理

1.全校党费由学校组织人事处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2.组织人事处对于每年收缴的党费按40%的规定比例上缴上级主管部门,60%学校党委留存使用,或作为各党支部下一年活动经费。

3.各党支部原则上由各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管理工作,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指定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且有责任感的党员同志担任。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

4.各党支部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规范使用党费收据,认真核定每人应缴党费数额,做好党费收缴登记造册,并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

5.各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学校组织人事处,不得现金存放,不得坐支现金。

6.党费账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党支部要妥善管理好党费及有关资料,避免出现党费、资料等遗失、被盗等现象;要妥善保存有关票据和凭证(如党费使用审批单、慰问金签收表等),接受学校组织人事处的监督检查。

7.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组织人事处通过一定途径定期向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通报学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应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一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8.每年6月、12月,各党支部要将本支部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学校组织人事处定期对各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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