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应予以问责的负面问题清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8-30  点击数:

各支部、系部处室:

按照市委、市纪委和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应予以问责的负面问题清单》印发实施。各支部要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结合“两学一做”活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守住底线、不越红线,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

附件:《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应予以问责的负面问题清单(2017年修订)》

中共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委员会

2017年10月8日

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

应予以问责的负面问题清单

为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日常行为,切实抓好市委巡察组反馈问题的整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疏理归纳,并制定本负面问题清单。

一、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问题

1.擅自做出有违中央方针政策的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2.存在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现象。

3.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4.遵守纪律有特权,执行纪律有例外,党内有法外治权现象。

5.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6.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7.在党内搞小圈子、小团伙,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8.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9.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在领导干部检查、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10.组织、参与、资助各类与身份不符的非正规社会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

1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12.在微信群转发淫秽图片散布传播谣言,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用微信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13.在公开场合、社交场所或涉外活动中,妄议滥评上级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4.通过信息、传媒、讲座、报告会等渠道,公开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

15.在QQ、微信、博客、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转发、评论不良言论和小道消息。

16.传播、散布对他人恶意中伤诋毁,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谣言。

17.对组织已经讨论决定的事项拒不执行、擅自改变或胡评乱议,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跑风漏气。

18.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到位,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准确,存在瞒报、错报、漏报情形且未按要求及时补报。

19.干部档案填写不真不实不全,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主观上故意欺骗组织。

20.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履职。

21.对上级交办的任务不接受、不服从、不执行,影响工作推进。

22.未经组织批准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3.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擅自出席社会活动或无故不参加上级和所在单位、处室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或不参加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

24.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25.未按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不及时、不如实向组织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26.在组织对个人进行调查问询时,采取串供、包庇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对抗审查。

27.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或者妨碍他人正当行使批评、检举、控告权利。

28.对身边人员违反党规党纪行为放任不管、知情不报、纵容支持。

29.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或未及时上交证件,未按审批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国(境)等情形。

30.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且没有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备案。

31.违反议事规则和民主决策程序,涉及重大事项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权专权。

32.不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33.干部管理不严格,存在“吃空饷”问题。

34.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党员培养和安置复转军人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35.把商品交换、利益输送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36.其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应需要问责的情形。

二、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问题

1.不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一定损害或不良影响。

2.违规干预有关机关部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插手、打听具体问题和案件处理。

3.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4.工作适应性差,到新岗位较长时间仍难以适应工作,无法独立完成任务,影响工作开展。

5.工作进取心不强,思路不够清晰,履职尽责不力,工作被动应付。

6.因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投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损失。

7.在上级部门检查考核中,不认真准备、不如实报告,存在被动应付、弄虚作假、夸大成绩问题。

8.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工作记实,不参加年度考核,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

9.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媒体曝光。

10.因擅离职守造成一定后果或一定社会影响。

11.对应配合的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配合协作不力。

12.工作中有违反政策规定或工作程序的行为。

1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扩散未公开事项和需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14.在安全生产、后勤管理、接待来人来访等方面失职,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案件,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15.工作精力不够集中、作风不够务实,存有在岗不在位、上岗不上心情况,影响工作推进或造成工作差错。

16.工作中缺乏担当精神,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在解决疑难问题、化解重大矛盾方面存在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拈轻怕重、吃拿卡要等“中梗阻”现象。

17.无正当理由连续3天以上不上班,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以上。

18.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开展日常教育和监督。

19.不按规定推进落实政务、党务、企(校)务公开,侵害职工群众知情权。

20.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走访慰问等工作中,优亲厚友、假公济私。

21.不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不正确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22.不顾群众意愿,盲目投资决策,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失。

23.审计中发现有损失浪费或违规行为,或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较差。

24.在民主评议或班子年度考核中,满意或优秀票数较少,被干部群众评议为较差及以下等次,或者干部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

25.在干部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26.在干部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

27.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不同意转正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在民主评议新选拔任用干部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后情况属实。

28.其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应需要问责的情形。

三、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问题

1.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借用会议、活动之机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先进模范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或公款私存、套取利差,不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

5.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不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7.不严格开支范围、标准及支出报销审核,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超标准采购,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10.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或宴请、健身、娱乐活动安排;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或以公务名义变相旅游。

11.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予以接待,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所属单位或利害关系人转嫁、报销个人费用,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跨地区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安排群众迎送,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不按接待标准安排,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不按用餐规定标准接待对象,超标准安排工作餐,超规定范围安排陪餐人员。

17.工作餐不安排家常菜,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不安排集中乘车,不合理使用车型,不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没有单独列示。

20.接待单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并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1.会议费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突破。会议费没有纳入部门预算,没有单独列示,没有按照规定报批及规范标准组织召开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超出相应会议标准范围。

22.会议费未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而向参会人员收取,或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23.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24.不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不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没有安排自助餐,提供高档菜肴,安排宴请,上烟酒;会议会场摆花草,制作背景板,提供水果。

25.地方党政机关的会议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没有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26.出差人员没有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没有自理。

27.出差人员没有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28.伙食补助费没有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没有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没有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没有执行规定包干使用标准。

29.出差人员没有自行用餐,而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也没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30.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没有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31.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而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2.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33.没有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没有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34.党政机关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存在公卡加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

35.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集体财物,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36.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37.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等作风建设制度规定不力,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违反作风建设“约法三章”。

38.在巡察期间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经组织调查核实认定情况属实。

39.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40.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收受或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41.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或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42.超标准建设和使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和多处占用办公室;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

43.违规在社团、企业兼职取酬,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费用,违规从事经商、炒股、资金拆借等盈利性活动。

44.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不严、约束不力,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

45.对于身边人员疏于监管教育,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46.在人事安排、工程项目、资金申报、物资采购、房产租赁等事项中违规说情打招呼。

47.用微信开网店、做微商,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

48.不注意净化朋友圈、社交圈,社会交往杂滥,有损干部形象。

49.生活作风不检点,贪图享乐,低级趣味或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家庭、邻里关系不睦。

50.其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应需要问责的情形。

201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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