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贸校委【2018】35号
关于转发徐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十要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徐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十要十不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
“十要十不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党内法规,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质量,现提出如下“十要十不准”规定:
一、要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不准党员领导干部无故缺席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
二、要充分做好会前准备,不准减省集中学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等会前准备环节。
三、要结合实际认真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不准照抄以往材料、抄袭他人材料、请他人代写材料。
四、要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不准避而不谈。
五、要将党组织书记个人对照检查和领导班子对照检查区分开来,不准互为代替。
六、要深刻进行自我批评,不准空发议论、回避矛盾,讲成绩多、谈问题少。
七、要如实报告巡视巡察反馈问题、谈话函询情况、接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以及个人、家庭、亲属重大事项情况,不准回避隐瞒、避重就轻。
八、要真正交流思想、提出问题,不准以工作问题代替思想问题,以集体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
九、要广泛开展相互批评,不准只安排部分同志对发言同志开展批评。
十、要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落细落小、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不准以笼统性、原则性、无针对性的改进计划代替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