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时间:2018-08-30  点击数: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徐人社发〔2012〕361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工伤预防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在国家、省具体办法未制定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包括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其目的是通过宣传、培训以及对工伤事故前期的监控等手段,加强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操作规程,减少参保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确保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稳步发展。

第三条 工伤预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工伤预防等政策咨询;

(二)对参保单位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的教育培训;

(三)对参保单位从事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检查;

(四)组织开展工伤预防科研、调研以及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评估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工伤预防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费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的,用于开展各项工伤预防管理工作。工伤预防费按照不高于各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标准提取,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等情况上浮或者下调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以激励和督促参保单位注重工伤预防,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

第六条 工伤预防管理工作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预防相关业务。工伤预防工作应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伤预防年度实施项目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各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工伤保险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可根据年内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预算,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的支出,由各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实施项目范围内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支出,并可根据年内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应遵循公开、透明和有效的原则。在实施工伤宣传、工伤培训等项目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具体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相关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质量。职业健康检查补助的范围、标准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以及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作他用,违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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