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的通知

来源: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时间:2018-08-30  点击数:

中 共 徐 州 市 委 老 干 部 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人社发〔2013〕67号

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已进入“双高期”,医药费用逐年增加,现行的每人每年1.8万元统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健全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和〈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委办〔2002〕3号)精神,经研究从2013年1月起,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万元。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后,其资金筹集渠道不变。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单位自筹。提高标准后,原享受减免政策的困难事业及企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后,按定额给予减免。

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是落实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按新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到实处。不及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影响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欠费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处分。

二○一三年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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