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贸校﹝2016﹞48号
关于在编职工子女
参加医保及医疗费报销暂行办法
根据徐政规〔2015〕4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徐人社发〔2015〕25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单位做法,结合学校实际,按照“社保为主,报销为辅;门诊定额包干。住院二次报销,上限封顶”的原则,修订教职工子女参加医保及医疗费报销办法。
一、子女参保相关规定
1、参保办法
学校职工子女均须参加其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办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未入学、入托子女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居民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徐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参保独生子女(含计划内非独生子女)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3、医疗保险待遇
18岁以下参保子女按《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报销办法
1、基本办法:
在编职工子女每人每月定额30元,半年180元定额包干使用(上半年男方、下半年女方),门诊超支自负;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且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差额部分再予以二次报销。
2、报销比例:(按超额累进计算法,不重复享受)
住院费用报销上限5000元/年,如下表所示。
在编职工子女住院医药费二次报销比例对照表
报销金额
报销分类、比例
| 180元-2000元以上
| 2000元以上
|
独生子女
| 0-7岁
| 70%
| 60%
|
8-18岁
| 60%
| 50%
|
计划内非独生子女
| 0-7岁
| 60%
| 50%
|
8-18岁
| 50%
| 40%
|
三、二次报销对象
学校在职在编职工子女。且须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方可报销,报销时凭出院病情记录、出院病情证明、住院医疗收费票据和医保病人住院费用明细结账清单。
四、二次报销范围
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且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差额的部分(丙类药物、其他自费类医疗器材及检查项目等除外)再予以二次报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报销时间
每年的6月、12月集中报销。
六、审批程序
报销人将住院医疗收费票据、医保病人住院费用明细结账清单中盖医院住院收费章的首页和住院费用项目分类表所在页,共3张单据的扫描件或照片录入学校网上财务报销系统,用户为总务处,指标选独生子女保险、医药等费用,医务室审核出院病情记录、出院病情证明、住院医疗收费票据和医保病人住院费用明细结账清单,确定报销范围为个人支付金额减去自费部分再减去起付标准;财务处按对应比例计算报销金额,同时将原始单据留存财务处,相关学校领导网上审批后,报销款项直接支付到报销人银行账户。
七、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生效日期
2016年1月1日,原《职工子女医疗费管理办法》徐供发(2001)021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