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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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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职业教育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由徐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徐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学校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开发区蟠桃山路39号。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建设以财经商贸为主、体现“一体两翼”专业格局的高等职业学校,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二章  教育形式及办学模式

第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主要面向初中毕业生招收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兼招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同时,学校还将根据徐州及周边地区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社会培训,提供社会服务。

第五条  学校办学规模为6000人,学生招收专业面向徐州地区及周边省市,部分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第六条  学校专业设置主要面向现代服务业,开设财经商贸类、电子信息类、机械工程类、艺术设计类等专业。同时,学校将根据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创办新兴应用型专业,努力为地方培养紧缺型人才。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条  学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培养专科学历层次,以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倡导崇德尚能,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力求学生拥有一技之长,做到一专多能,实现一生发展。   

第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与创新,不断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程度及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

第十条  学校按照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要求,实行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注重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

3.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学校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5.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6.保护和管理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任务,对校长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定。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2.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4.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5.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6.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7.审定各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8.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职责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持全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等重大事项。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所作的学校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3.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专家治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方案;

2.审议学校重大教学改革和科研立项方案;

3.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事项;

4.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向上级机构提出推荐意见;

5.审议学校高层次人才、专业带头人等人选的申报方案;

6.指导学校开展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各种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实行学校和系、部二级管理机制。系、部的基本职责是:

1.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2.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3.负责检查、管理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

4.组织本系、部与校外行业企业的合作办校;

5.对本系、部学生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活动;

2.在学校职能部门批准下,独立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劳取酬并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2.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3.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校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等资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3.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各项费用;

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在共青团和学生会指导下,可以自主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以地方财政教育经费拨款为主,各项省、市专项建设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学校部分非财政补助收入为辅,同时,以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助学等作为补充。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等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学校有义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按照徐州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进行独立管理。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徐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任免和奖惩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2.审定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3.审定学校财政拨款数额;

4.依法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及其他款项;

2.支持学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办学;

3.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4.鼓励学校在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改革与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有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2.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独立组织和实施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3.依法行使相关法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4.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 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6.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 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1.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2.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符合社会要求;

3.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4.确保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中各项目标的实现;

5.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七章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风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校训为:上善若水行胜于言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校风为:厚德求是精业笃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教风为:博学强技敬业厚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学风为:崇德尚能求真至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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