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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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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7  来源:   作者:办公室  点击量:

徐经贸校﹝2016﹞23号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印发《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截至2016年3月31日到期的合同,交办公室备案;3月31日前签订、尚未到期的合同,将合同文本副本交办公室备案;3月31日以后新签订的合同,按《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6日

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培训、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负责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统筹协调学校合同管理,指导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合同用印管理、编号整理和年度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通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签订合同文本副本,报学校办公室备案。除劳动人事合同外,其他类合同由各职能部门同时报送财务处。

三、合同的审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四、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四条 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同时负有对办公室和财务处等关于合同履行完毕的书面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进行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学校备查。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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